(一)何謂「雙重隸屬(監督)關係」
1.我國人事制度之雙重隸屬關係,係指人事機構一方面隸屬於所屬行政機關,又同時隸屬上級人事主管機關,人事主管單位以至各級人事機構自成一條鞭制獨立系統,頗有折衷制之精神;惟我國較為特殊又有考試院職掌部分人事權,有學者稱之為院外制。
2.以直轄市政府為例,各局處局設人事室為該機關之幕僚單位,同時亦受該直轄市人事主管機關監督,如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人事室受局長指揮,惟部分職權仍應經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核定,始得辦理。
(二)「雙重隸屬(監督)關係」對機關運作及人事人員(或機構)之影響
1.各人事機構雖隸屬所屬機關,考銓主管機關諸多法規使人事行政相關職權得不受機關監督,能收防止機關濫用私權、浮濫進用之效,惟不免削弱機關首長用人及組織權限,降低指揮效能。
2.雖人事權獨立,惟人事機構仍屬該管機關,除人事行政以外工作,常需與其他單位配合並受機關指揮,如因用人與機關有所衝突,而其他非屬法定應超然獨立之業務,以致人事機構屬員自身權利爭取,等需經機關核定辦理之事務,將使該人事機構之立場處於尷尬狀態,須知此為人治之社會,不可能僅依法而不顧情。
3.綜上,雙重監督制度有消極防弊功能,惟已非時勢所趨,如前所述,削弱機關首長用人權,將降低組織效能,進而限制組織發展及績效,難以因應不斷進步之社會,如現今公務人員考用脫節即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