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 甲在我國籍某遠洋漁船擔任船長,乙、丙均為外國籍,與其他外籍人士
受僱於該船擔任漁工。乙則因體格瘦弱,做事反應較慢,常受到甲和部
分漁工的不當對待。最初,甲在乙不熟悉船務時,責罵乙。乙上船一週
後甲開始動手毆打乙。第三週開始,乙犯錯,甲不僅毆打,並且予以禁
食,有時一天禁食一餐,有時三餐都禁食。同時,甲只准許乙一天睡 2
至 4 小時,其餘時間必須工作或顧守船隻。部分漁工有時也毆打乙,甲
從不阻止。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 10 公斤,臉部及身
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
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
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
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
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
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
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
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
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
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
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
員。另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①丁在
遭攻擊前已有輕微腦中風;②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
因為身體的自然防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③丁因先前已中風,
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
刑事責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
具個人意見)(100 分)
代號: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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