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2449
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2449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 甲在我國籍某遠洋漁船擔任船長,乙、丙均為外國籍,與其他外籍人士 受僱於該船擔任漁工。乙則因體格瘦弱,做事反應較慢,常受到甲和部 分漁工的不當對待。最初,甲在乙不熟悉船務時,責罵乙。乙上船一週 後甲開始動手毆打乙。第三週開始,乙犯錯,甲不僅毆打,並且予以禁 食,有時一天禁食一餐,有時三餐都禁食。同時,甲只准許乙一天睡 2 至 4 小時,其餘時間必須工作或顧守船隻。部分漁工有時也毆打乙,甲 從不阻止。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 10 公斤,臉部及身 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 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 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 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 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 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 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 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 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 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 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 員。另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①丁在 遭攻擊前已有輕微腦中風;②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 因為身體的自然防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③丁因先前已中風, 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 刑事責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 具個人意見)(100 分) 代號:30120 頁次:2-2
⑴乙偵查中向檢察官丁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2)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 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⑵乙向警官丙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1)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 不利之證據。(20 分)
⑶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之程序,係利用甲的不知情而誘導其自證 己罪,侵害緘默權且違反訊(詢)問被告之告知義務的規定,此外亦構 成詐欺之不正方法,故甲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20 分)
⑷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之程序,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 定,未依法事先取得通訊監察書,乃違法監聽錄音,錄音內容不得採為 證據。(20 分)
⑸電話錄音(證據 2)之內容屬於「審判外陳述」,乃傳聞證據,且因不 符任何一種法定例外規定,故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提出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