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女育有 1 歲子女,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年,期滿後申請復職。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規定,有哪四種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雇主得拒絕其復職? (8 分)並應於多久之前通知甲女?(2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得拒絕:
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向各款原因為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詳解
受雇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時,雇主有下列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拒絕其復職
1.因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3.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因業務性質變更,有縮減受雇者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應於三十天前通知,並依法給付資遣費與退休金
詳解
一,
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者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僱員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安置者
二,
30天
詳解
1:歇業 虧損 業務緊縮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善散或轉讓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顧者之需要
詳解
1.歇業 關廠 或業務緊縮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3.不可抗力因素停工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雇者之必要,又無合適工作可供安置
三十天前通知
詳解
1.(1)歇業虧損業務緊縮
(2)轉讓解散變更組織
(3)不可抗力因素停工1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2.30日前通知
詳解
下列四種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雇主得拒絕其復職:
1.歇業或轉讓
2.虧損或業務緊縮
3.因天災或事變不可抗力之因素,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勞工安置
雇主應於三十日前通知甲女,並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
詳解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詳解
(1)依據勞基法規定有1.歇業或轉讓 2.業務緊縮或虧損 3.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調整,且無合適工作進行安排。
詳解
歇業轉讓.業務縮緊虧損.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人力無可安置.不可抗力工作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