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得拒絕:
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向各款原因為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