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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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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身心三等#2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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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身心三等#2069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身心三等#20693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18 歲之未成年人甲與乙兩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結婚,婚後兩人常因家庭經濟問 題吵架,一年後分別得到雙方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離婚。某日,甲向丙訂購一套 「中級英文 ABC」叢書,價金兩萬元,雙方達成合意,約定一星期後履行契約上義務。 甲事後反悔,向丙表示其僅 19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且甲之法定代理人不承 認兩人所訂之契約,因此契約無效,甲拒絕支付兩萬元價金給丙。問:甲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Agathe
甲之主張無理由。甲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該行為能力之取得不因離婚而消滅,故甲訂購叢書之契約有效成立,不因甲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認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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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1. 甲是否有行為能力 按民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者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依題示,甲雖尚未成年,然業已婚配,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之地位不因婚姻關係解消而消滅,故甲不得主張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故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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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無理由,甲之行為能力不因離婚而消滅,依民法367條,甲負交付價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