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捷運公司委託車體打造商 B,負責車體的日常保養及維修。某次因 B 的疏失,在 保養後未確實打開車門保險裝置,以致在完成車體車門維修工作的次日,即夾傷乘 客 C。C 欲依民法相關規定向 A 求償,有無可能、其依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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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體打造商B與A捷運公司連帶需對乘客C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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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捷運公司委託車體打造商 B,負責車體的日常保養及維修,係屬委任關係
2.依民法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C搭乘A捷運,雙方有效成立旅客運送契約,惟運送過程車門夾傷C,客觀上為A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瑕疵給付,而瑕疵給付造成C受傷,構成加害給付
3.又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題示A委託B為車體保養,係A之使用人,而因B之過失致車門夾傷C,按前揭規定得知,關於B之過失,A應負同一責任,故乘客C得向A捷運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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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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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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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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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啊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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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損失他人權利者 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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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