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乙丙丁戊五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點五 股份,於 97 年 11 月 1 日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直至同年月 17 日董事會尚未發出召集之通知。於是,甲乙丙丁四人於 97 年 11 月 18 日報請主管機關許其自行召集,戊則因意外死亡而未於書面上具名,戊持有之股 份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零點五。試問:主管機關得否許可甲乙丙丁四人自 行召集股東臨時會?(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