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A 之代表人甲經 B 之股東會選任為董事,甲於執行 B 之業務時因過失致第三人乙受有損害。試問: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係 A 或甲應與 B 對乙負連帶賠償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