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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原子能:輻射安全#47856
科目:輻射安全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輻射作業場所的普查作業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oal

第 19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
    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
    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
    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
    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
    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以上引用自:https://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