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簡化便民之措施,以加速進口貨物之通關,係採取先行徵稅驗放,後行事後稽核,以達到貨物通關自動化之立法精神
(二)是以,快速報關即依關稅法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以審查,該進口貨物除其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業經海關通知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者外,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又此規定亦稱為先放後核
(三)惟如具下列情形者,則不得依前述規定先行徵稅驗放
1.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
2.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但以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貨物為限
3.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必要
(四)惟應注意者,海關仍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