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 (一) 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應立即瞭解火場現況 (建築物內部結構、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等) ,並回報指揮中心。 (二) 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現有人、車、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應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三) 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四) 水源運用: 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 ,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五) 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 (三) 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 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 (分) 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六) 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 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 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 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 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 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 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 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