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務人甲有 A、B 二筆土地,其中 A 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 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 A、B 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 院就 A、B 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 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 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就 A 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 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