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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904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員甲涉嫌貪污,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而向管轄法院聲請羈 押。法院為羈押審查時,甲選任的辯護人 L 未到庭,甲及法院都聯絡不到 L,也不 知 L 不到庭原因。法院以羈押審查程序不能拖延,便立刻指定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 辯護。甲不信任該公設辯護人,便要求法院將檢察官提出的卷證資料供其檢閱或影 印一份給甲觀看。法院以甲無此權利而駁回甲請求,而僅讓公設辯護人檢閱檢察官 提出的卷證資料。公設辯護人向法院請求檢閱檢察官未提出的卷證資料,但為法院 駁回。試問法院所為之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tupid kitten

指定公設辯護人:刑訴31-1第2項,被告雖然選任,但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1. 法院駁回甲請求檢閱卷證資料,釋字762 刑事被告之卷證獲知權。

2. 公設辯護人請求檢察官未提出之卷證資料,釋字737,刑訴93第2項但書(限制獲知),101第3項但書(限制部分不得作為羈押之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