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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7529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何等情事, 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評定?又如無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明定之情事,得否將試用人 員評定為不及格?(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想要 我得到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
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