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張三於 2008 年 1 月 1 日向甲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為期 1 年,其保險金額約定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AOP)最高賠償為 200 萬元,每一次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AOA)最高賠償限額為 500 萬元,每次財物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 50 萬元,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 1,000 萬元,張三復於 2008 年 1 月 31 日向乙保險
公司投保相同責任保險,為期 1 年,其保險金額約定方式與甲保險公司相同,額度
分別為每一個人身體傷害(AOP)最高賠償為 400 萬元,每一次意外事故身體
傷害(AOA)最高賠償限額為 1,000 萬元,每次財物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 100 萬
元,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 2,000 萬元。2008 年 5 月 23 日因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李四嚴重體傷入醫院就醫,花費醫療費用 300 萬元,並使王五發生財物損
失 75 萬元。請說明比例責任(Pro Rata Liability)分攤法與獨立責任(Independent
Liability)分攤法之意義,並以獨立責任分攤法計算各保險人之理賠額度,並請評
論如果採用比例責任分攤法分攤賠款,保險人之間可能產生何種爭論?又,由對價
觀點,何種分攤法較為合理,理由何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