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別、等級:
1.依有無適用聯邦公務員法,區分為特別職與一般職
2.依任職期間與職務性質分為終身職、撤回職、適用職、政治職與定期職;所謂之終身職,即經常從事聯邦公務員法第4條所列職務者,並經嚴謹之初試、職前訓練與再試及格後之人員。
3.終身職區分四種職類,分別為跨列於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之簡易職;跨列於第五職等至第九職等之中級職;跨列第九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之上級職;跨列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六職等之高級職
(二)考試與任用:
1.考試:
(1)進用考試:
a.初試:除高級職由國家考試委員會辦理,其餘職類人員由各級學校畢業會考代理;而高級職考試分為筆試與考試二種,筆試未及格者不得應口試
b.訓練:高4年;上3年;中2.5年;簡1年
c.再試:重實務經驗與法學知識,高級職仍由國家考試委員會辦理,其餘由各部自行辦理
(2)升官等考試:
a.簡易職陞至中級職較為容易,中級職陞任上級職、高級職,需再經專科學校教育,晉升不易
b.高級職晉升至同級職更高層級職務,或晉升至政治職
2.任用:
(1)最佳公務員選擇原則:
(2)功績原則
(三)可供借鏡:
1.國家考試授權地方辦理,提升經濟效益並減少考用脫節
2.重視行政通才
3.考訓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