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指出: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
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
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
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
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基於該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乃針對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重新定為三大類型,試就此三
大類型之人事行政行為如何提起救濟,分別舉例加以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