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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此情形下,臺北市政府得依法採取何種行政執行方法以貫徹 其命令?請說明其法律依據及適用要件為何?
(二)若該鐵皮構造因結構不穩,有立即坍塌之危險,臺北市政府是否得採取其他之行政執行措施?其法律性質與適用要件為何?
(一)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大眾捷運公司須具備何種法律上之資格或要件,始得對乘客之違規行為作成裁罰?
(二)若大眾捷運公司認為本案違規情節輕微,是否得依相關規定裁量不予處罰?其法律依據與適用要件為何?
(三)甲未將狗繫上牽繩,導致狗咬傷人,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請問行為人之行為若同時觸犯刑事罰與行政罰,依《行政 罰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二者之競合關係?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指出: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基於該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乃針對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重新定為三大類型,試就此三大類型之人事行政行為如何提起救濟,分別舉例加以說明之。
四、我國行政訴訟法制目前已採行三級二審制,並將訴訟程序區分為 「通常訴訟程序」及「簡易訴訟程序」。試就此二類行政訴訟程序所涉之管轄法院及適用之案件類型加以分別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