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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127630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管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總統、副總統安全維護事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官邸至總統府間,總統、 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為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公共場所」, 並將上開指定行為之法律依據、內容,公告於其機關網站上廣為周知。 試問:此一指定行為是否發生效力?(25 分)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第 3 項: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 項:(第 1 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者。(第 2 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 長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