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瑪莎想取得我國國籍,應具備要件為何? 1.依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居住,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2)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或本國法有行為能力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證無虞 (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且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2.又按國籍法第4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居住,並具備國籍法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為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2)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因家暴而離婚也未再婚;或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往來,但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往來之限制 (3)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4)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5)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6)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7)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3.本題瑪莎為我國國民正華之配偶,得依國籍法第4條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居留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具備本法第3條第1項第2項年滿20歲且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第3項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第5項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申請歸化。 二、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及更改中文姓名之次數限制: 外國人申請歸化時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姓氏在前,名子在後。姓氏與名子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間格。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登記時應以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外國人歸化時取用之中文姓名,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姓名條例第1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