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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土地登記#35005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以乙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向丙銀行貸款設定抵押權。今甲已清償該筆貸款,與 丙銀行債之關係消滅。請問乙可否向丙銀行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又依現行土地 登記規則之規定,塗銷登記的原因有那些?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一) 乙可以向丙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1.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需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利害關係人 提出 土地登記規則34條規定相關文件,單獨申請 2.乙是該抵押權登記之抵押權第三人,即為 利害關係人 土地權利登記除了權利人及義務人以外,登記結果影響至第三人 或 需經過第三人表示者 即為與登記有關係的 利害關係人. (二)塗銷登記 拋棄登記 混同登記 終止登記 存續期間屆滿 撤銷權行使 債務清償 法院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