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公職◆民事訴訟法
>
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6608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6608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6608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以乙為被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甲委任丙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並在委任狀上指定丙為送達代收人,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 甲另委任丁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台灣高等法院將第一次開庭通知書向丙律師為 送達,而將第二次開庭通知書逕向甲為送達,試問該送達之效力各為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太陽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