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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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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查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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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查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04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查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047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對乙實行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乙到警察局,並由警察丙受理報 案。丙問乙,是否要對甲提出告訴,在甲當場向乙道歉後,乙表示不想告甲了。一 星期後,乙和甲發生口角,乙一氣之下遂又來到警察局並且對丙表示,要告甲對乙 實行普通傷害罪。不過,丙對乙表示,因為乙已經放棄告甲,他已經不能對甲就先 前傷害乙的案件提出告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說法是否正確?請詳述理 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