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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87104
科目:偵查法學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 有、販賣,竟意圖營利,以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 108 年 8 月 10 日凌晨 1 時許、同年 9 月 1 日下午某時許、同年 9 月 15 日上午某時許, 撥打至乙行動電話並互相傳送簡訊,雙方各約定以 2,500 元、5,000 元、 1 萬元交易海洛因後,乙先於該當日匯款至甲某信託銀行帳戶內,甲再 將海洛因郵寄至乙之澎湖處所,利用不知情郵務人員完成交付,並藉此 營利。甲復於同年 10 月 20 日上午某時許,以上開聯絡方式,與乙約定 以 1 萬元交易海洛因後,即指示某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子」 成年男子,在高雄市某便利商店前交付海洛因與乙,並收取價金 1 萬元, 「小李子」再將價金轉交甲,甲則藉此營利。嗣甲向警方供述毒品海洛 因係向丙購得,警方乃將丙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 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試問甲應如何論罪? 其主張所為應屬集合犯及供出毒品來源應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請詳 細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