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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87104
科目:
偵查法學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偵查法學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⑴警方逕行拘提甲及未得同意強制採取唾液,其程序俱屬非合法。(15 分)
⑵ A 女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若採為有罪證據之一,侵害甲受憲法保障 之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10 分)
二、甲擔任俗稱車手角色參與由乙發起而組成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該集團 成員分別佯裝電信公司與銀行人員,假借參加某銀行彩券抽獎名義,先 由該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丙,於 108 年 2 月 20 日向被害人 A 男佯稱:「你 抽獎中了頭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預先支付 10 %稅金後,獎金即 匯入你帳戶。」使 A 男信以為真,如數交付 10 萬元款項與甲。復於同 年 3 月 15 日再向 A 男佯稱:「稅捐稽徵機關表示需完納 20%稅金後,始 得匯入中獎獎金。」使 A 男再陷於錯誤,仍如數交付不足稅款 10 萬元 於甲後,A 男至此始驚覺有異。嗣同年 4 月 5 日該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丙 再次實施詐騙行為,要求 A 男再繳交保證金 10 萬元,A 男乃與警方配 合佯裝受騙,由警方提供玩具鈔面額共計 10 萬元,交由 A 男帶同員警 丁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丙指示之地點與甲見面,並將上開玩具鈔交與 甲,旋為員警丁當場逮捕而未能詐得該 10 萬元。試問甲應構成何罪?員 警偵查程序是否合法?請申論之。(25 分)
三、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 有、販賣,竟意圖營利,以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 108 年 8 月 10 日凌晨 1 時許、同年 9 月 1 日下午某時許、同年 9 月 15 日上午某時許, 撥打至乙行動電話並互相傳送簡訊,雙方各約定以 2,500 元、5,000 元、 1 萬元交易海洛因後,乙先於該當日匯款至甲某信託銀行帳戶內,甲再 將海洛因郵寄至乙之澎湖處所,利用不知情郵務人員完成交付,並藉此 營利。甲復於同年 10 月 20 日上午某時許,以上開聯絡方式,與乙約定 以 1 萬元交易海洛因後,即指示某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子」 成年男子,在高雄市某便利商店前交付海洛因與乙,並收取價金 1 萬元, 「小李子」再將價金轉交甲,甲則藉此營利。嗣甲向警方供述毒品海洛 因係向丙購得,警方乃將丙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 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試問甲應如何論罪? 其主張所為應屬集合犯及供出毒品來源應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請詳 細說明之。(25 分)
四、甲明知槍砲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非法販賣、運輸,且為行政院依法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 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入境臺灣。於 108 年 9 月上旬某日,接受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勇哥」之成年男子委託,自菲律賓馬尼拉市某處,透 過不知情之物流公司,將持有綽號「勇哥」所有之 30 把制式手槍,以海 運方式寄送至高雄港。經不知情之報關行報關理貨後,甲則於同年月下 旬某日,駕駛自小貨車,前往某貨運公司服務處,冒用「湯瑪士」之名 義,在客戶簽收單上偽造「湯瑪士」之署名,佯稱其為「湯瑪士」本人, 再將該偽造之簽收單交與某貨運公司承辦人,使某貨運公司之承辦人誤 信甲為「湯瑪士」本人後,旋由甲領取該貨物離開。嗣甲明知上開私運 進口之制式手槍,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勇哥」之成年男子所有, 於取得該制式手槍後,因需款孔急,竟另行起意,將該制式手槍據為己 有,並自同年 10 月 12 日起至同年月 14 日止,以每把約新臺幣 30 萬 元之價格,在高雄地區將該 30 把之制式手槍,分為 6 次販賣予姓名年 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嗣經警方執行通訊監察,得悉甲涉嫌走私制式手 槍,並運輸進入臺灣後私吞入己,經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到案後, 主動供述前開販賣制式手槍之事實,警方始知悉整個犯罪全貌。試問甲 如何論罪?其自動供承之販賣制式手槍罪部分,有無刑法第 62 條自首 規定之適用?請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