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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6959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涉嫌竊取他人財物而遭逮捕,檢察官以甲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提起 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之行為係趁人不備公然掠取財物,因而改判甲成 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並判處甲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甲不服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仍主張其僅係竊盜,並非搶奪。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 定甲成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改判處甲有期徒刑 10 月,但撤銷緩刑宣告。 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倘若甲仍不服第二審判決,本案是否可上訴第三審?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srex781020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