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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0288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辯護人乙於審 判中主張證人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結文附卷,顯未經 具結,自無證據能力,檢察官遂聲請證人丙至法庭作證,丙於法庭上證 稱:「其於偵查中曾簽具結文」云云,審判終結,法院以前述證據形成心 證,諭知甲有罪。辯護人不服,以「檢察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 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然無結文附 卷可稽,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 效力,其證言無證據能力。」提起上訴。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證人之陳述原則上應經具結,使有證據能力。

  1. 依刑訴法第158-3條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2. 依題示,
  3. 辯護人乙主張,證人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無結文附卷,難認有具結之事實,因此據前項規定,丙之證言應無證據能力。

若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1. 實務見解認為,依第159-2條或第159-3條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項偵查輔助機關所為之陳述,若具備可信性及未證明犯罪之必要性,得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取得證據能力;若僅憑「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而一概否定證言之證據能力,恐有失公允。
  2. 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性,即非以不正訊問手段取得之證言,且有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性者,亦得為證據。
  3. 管見以為,基於證據資料越多,越能發現真實之法理,具有前項各要件之檢察官前未具結之證言得具證據能力,且取得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亦須經過法定證據方法之檢視,方得作為判斷有無犯罪之證據,因此實務見解是為可採。
  4. 然而依題示,丙於審判中陳述「其於偵查中曾簽具結文」等於,顯與無結文附卷相悖,而缺乏可信性,無法循上述解釋而認丙的證詞有證據能力,故辯護人乙主張應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