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05)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撫慰金。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1030-2)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由上可知,甲男乙女婚後工作存款各有200萬,甲男400萬加上存款200萬,總共是600萬,乙女存款200萬扣除債務200萬元,等於0元,而甲男乙女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差額是600萬,所以平均後,甲男乙女各得300萬元。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購買A屋,價值800萬元,有400萬元貸款係以婚後財產償還完畢;乙女結婚時無財產;乙女婚後因投資失敗負債200萬元,尚未清償,甲乙於婚後十六年離婚,離婚時甲男尚有工作存款200萬元,乙女亦有工作存款200萬元。試問:甲乙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一)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及第1018條規定,夫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並各自使用,收益,管理,處分
(二)甲乙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所生之債務後,將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所得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不再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內
(三)又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或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其價額應計入婚後財產或婚後債務,此有民法第1030條之2定有明文,則甲於婚前購買A屋,其價額800萬元以婚後財產400萬元清償,該400萬元應計入婚後財產
(四)本題,甲婚後之工作存款有200萬元及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之400萬元,則乙婚後之工作存款有200萬元,婚後債務有200萬元,甲之財產600萬元扣除乙之財產0元除以2後,甲應分配給乙300萬元,分配後甲乙之財產各為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