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2.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8條後段: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3.依公司法第228條及230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將各項會計報表,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
4. 本案:甲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度起, 年度決算報表均未承認,乙董事長主張96年度之會計憑證以超或五年期限,只要經董事長同意即可銷毀,依公司法228及230條之規定、會計報表未經董事會、股東會承認,故尚未完成結算程序,又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因此,該公司董事長96迄今財務表表未完成結算程序,故銷毀會計憑證之權限不生效力,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憑證,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一)相關法條:
1.商業會計法第38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2.商業會計法第68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3.商業會計法第76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法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4.商業會計法第79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二)本題爭點:
乙董事長主張會計憑證以超過五年法定保存年限,經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同意銷毀後,就無承認決算報表之問題。乙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主張是否合理?
(三)結論
乙董事長之主張並不合理,理由如下: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另依據經濟部經77商字第32399號函,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會計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8條及第230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依據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然而甲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起各年度決算報表未經股東常會之承認,屬年度決算程序尚未終了,並不適用保存年限至少五年之規定,故乙董事長之主張並不合理。
另乙董事長將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及第79條之罰則規定予以處罰,其「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及「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