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95 年間某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過
失撞傷甲,致甲受有如何之身體傷害,甲並因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 萬元,
為此請求乙應給付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 100 萬元整等語。假設甲之主張已
盡具體化義務,在一審中,乙對於甲所主張之醫藥費支出 60 萬元事實一節,當庭
表示「無意見」,經記明筆錄,本件在無爭點協議之前提下,法院於判決書中逕據
此認定甲有支出醫藥費 60 萬元之事實,因而判決乙應給付甲如其請求之數額。乙
不服而提起上訴,在二審準備程序中,乙對其過失比例有爭執,受命法官於一次準
備期日後,即無預警地為終結準備程序之諭知。在二審言詞辯論庭中,乙乃對於甲
所主張支出醫藥費 60 萬元事實部分表示有爭執,要求甲舉證之。甲則向法院表示
乙對醫藥費支出事實之復行爭執於法不合。若法院對此表示有疑問,而請兩造提出
法律意見供參。問:如您係甲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之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說
服法官不准乙提出該項爭執?反之,若您係乙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法律及法理
依據,用以說服法官准許其提出該項爭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