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對司法的參與,特別是: ・戰後法院制度雖然在美國製度的強大影響下進行了改革,但沒有採用陪審團制度,這是日本法院的官僚憲法。有強烈的批評它加強了非專業法官,並阻止了人們對審判的熟悉。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特有的一種司法參與方式,比如美國的電視劇和電影,律師經常在法庭上熱情地與陪審團成員交談……陪審團制度是一種從普通法律界人士中選出的陪審團,獨立於專業法官對事實問題作出裁決的製度。有一個大陪審團(prosecution jury)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訴訟,還有一個小陪審團(trial jury)根據提交給法庭的證據判斷事實並決定是否有罪。 一般來說,陪審團是後者的小陪審團。
另一方面,在多伊特和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裁判員從公眾中選出的裁判員與專業裁判員組成委員會,不考慮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裁判員制度已被採用。與日本一樣,沒有陪審團制度和裁判員制度,只有專業法官進行審判的制度在發達國家實屬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