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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7422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警察查獲甲「闖空門」,偵訊過程甲承認犯罪,並供出乙協助行竊把風、 銷贓,後經檢察官將兩人合併提請公訴。審理過程中,甲仍如偵查中之 說詞,乙則矢口否認。試問法院若欲以甲之供述認定甲、乙所涉之犯罪 事實,應如何進行本項證據調查?(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甲之部分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56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2.雖然甲自白犯罪,但依上開規定,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方可為有罪之判決。

(二)乙之部分

1.第155條第二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即為嚴格證明法則之明文化,故要證明明乙有罪,除甲之自白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外,依第156條第二項規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方可為有罪之判決。

2.第159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甲於偵訊過程中之供述對乙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作為認定乙有罪之證據。

3.甲之供述不符合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除非乙依第159條之5行使同意權,否則甲之供述不得作為認定乙有罪之證據。

詳解 提供者:ellen.1030
ㄧ、倘以甲之供述認定甲、乙之犯罪事實 (一)共謀共同正犯 (二)實行共同正犯:把風行為、銷贓行為 (三)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