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標權人甲為室內設計業者,註冊有「快樂空間」商標,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且已成為著名商標。搜尋引擎業者乙將「快樂空間」作為廣告的關鍵 字,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並且已將該關鍵字出售給與甲具競 爭關係的室內設計業者丙,以致消費者於搜尋引擎頁面輸入「快樂空間」 時,出現丙的網站。 請問上述銷售關鍵字廣告之乙的行為,是否適用公平法第 22 條及第 25 條?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