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A 地號土地面積 4,500 平方公尺,民國(下同)70 年經編定為一般農業
區農牧用地迄今。當時,A 地號土地原由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
二分之一。嗣丙於 92 年間經由法院拍賣取得甲之應有部分,丁則於 93
年間因繼承取得乙之應有部分,丙、丁 2 人對 A 地號土地持續維持共有
關係。現丙、丁 2 人經協議同意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土地
分割登記,以將 A 地號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試問:登記機關對於是項
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之申請,得否准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