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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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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登記#104794
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 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試 問:本條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應提出文件內容為何?請就申請「時 效取得不動產役權登記」及「繼承登記」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二、甲所有 A、B 地號兩筆土地,登記面積分別為 300 平方公尺及 200 平方 公尺。A、B 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經 T 市政府實施地籍圖重 測,並經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 C、D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 為 310 平方公尺及 210 平方公尺。109 年,甲將 D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 亦會同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0 年,登記機關發現 C、D 地號土 地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其地籍測量錯誤,爰依法定程序報准更正原重 測成果,並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結果更正後,C、D 地號土地登記面 積分別改為 280 平方公尺及 180 平方公尺。試問:甲、乙 2 人是否得依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面積減少之損害賠償?請附 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A 地號土地面積 4,500 平方公尺,民國(下同)70 年經編定為一般農業 區農牧用地迄今。當時,A 地號土地原由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 二分之一。嗣丙於 92 年間經由法院拍賣取得甲之應有部分,丁則於 93 年間因繼承取得乙之應有部分,丙、丁 2 人對 A 地號土地持續維持共有 關係。現丙、丁 2 人經協議同意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土地 分割登記,以將 A 地號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試問:登記機關對於是項 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之申請,得否准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四、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得代位申請之。請依 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說明此款代位申請登記應如何辦理?又,同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 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 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此項規 定所稱「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之情形為何?請舉兩項法律規定之例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