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為 B 大學學生,B 以 A 在學期中缺課九週,違反該校學則,缺課不得高於全學期 授課時數三分之一(即六週)之規定,將 A 該學期所有必修、選修科目,均予扣考, 以零分計算,致 A 不及格學分數,在連續兩學期中均達二分之一以上,而受到 B 大學之退學處分。A 收到退學處分後,以其缺課時數僅有四週,而學校計算有誤, 乃提起確認該退學處分為違法之行政訴訟。本案應如何審理,試分析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