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50%) 甲涉嫌強盗殺人罪,在檢察官乙偵查中,甲保持諴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因甲涉及的犯罪重大,又 未委任辯護人,檢察官乙建議甲應委任辯護人,並表示:「保持緘默恐怕對你未必有利。」惟甲仍閉口不言。檢察官乙繼續偵訊,要求甲不得概括拒絕回答全部問題,必須針對每一個問題,具體表示是否不回答,甲卻仍一言不發。乙鍥而不捨,連續提問了半個小時,甲耐不住乙一再重複問類似問題, 遂開口回答了幾個較簡單的問題。訊後乙要求甲在訊問筆錄上簽名,甲拒絕,乙告知不拒絕簽名, 甲始簽名。檢察官乙綜合全部證據,認為甲和另一人丙涉嫌重大,將兩人合併起訴。審判中,甲仍未 委任辯護人,審判長欲指定律師為甲辯護,惟甲拒絕,希望能靠自己證明清白,並表示不相信法院強 行指定的辯護人,但審判長以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為由,仍為甲指定辯護人A;丙則自行委任辯護人 B。在甲丙兩人合併審判中,公訴檢察官主張乙證人丁(審判時已經不知去向)在檢察官偵查時之陳 述:「我曾見甲、丙先後進人案發現場」為證據,甲及其辯護人A以該陳傳聞為由反對;丙及其辯護人B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此項主張聲明異議,法院因此認為丁之檢訊中陳述不得作為被告 甲之證據,但得做為被告丙之證據。
請依我憲法意旨、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附具理分析以上案例中,偵查中檢察官乙與審判中法院 的各項作為和處置,是否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