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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5846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不識字之甲於乙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經傳喚到庭證述。審判 長僅要求甲詳細看清楚結文內容後,即命其於結文內簽名。甲嗣後所為不利於乙之 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巭孬嫑尻

(一).具結程序不合法,不生效力:

1.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89條第2項規定:「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2.實務見解認為,若法院或檢察官命證人具結時,未踐行上述規定,此項程序瑕疵,是否使證言依第158-3之規定不得為證據,應視證人是否明白結文之意義進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斷。若已明瞭結文之用意且符合其他具結之規定,該證言應認已合法具結而具有證據能力。

3.如題,法院要求不識字的甲閱讀該結文內容,在無人朗讀結文與其知曉的情況下,甲自無法確認、明白結文之意義為何。因此,法院踐行之程序不合法,該具結不生效力。

(二).甲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依第158-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詳解 提供者:白禾二少
刑事訴訟法規定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如題甲不識字,但審判長卻只要求甲詳細看清楚結文內容後,簽名具結,因此甲沒有朗讀,也沒有書記官朗讀,審判長更沒有要書記官跟甲說明其意義,因此該具結程序不合法。
刑事訴訟法又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做為證據。 綜上所述因為具結程序不合法所以證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甲所為不利於乙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證人具有到場義務及證言義務,並且應保證其所言之內容皆屬實,在刑事訴訟法上,為使證人之證言屬實的作法為具結,若具結之證言方具有證據能力,若證言有匿飾增減,則應受偽證罪之懲罰。證人在具結前,應該清楚明白具結所代表之意義,具結方有效果,也因此同法才有規定未滿16歲之人及心神喪失無法理解具結意義者不命其具結。若證人無法理解具結之結文內容,則應由書記官朗讀並釋明結文內容,確保證人能清楚明白結文意義,其之後之證言才能有信用性。若證人不清楚具結內容意涵,即使在結文中簽名,仍無法確保其所為之證言並匿飾增減之內容。在本題中,審判長僅要求不識字的甲看清楚結文內容,及命其在結文內簽名,而並非由書記官朗讀並釋明結文內容,甲明顯為不清楚結文所代表之意涵而為證言之陳述,其不清楚若證言內容有匿飾增減,其會受到偽證罪之懲罰,難以認為此證言可信,其對於被告乙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Sheng 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