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結程序不合法,不生效力:
1.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89條第2項規定:「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2.實務見解認為,若法院或檢察官命證人具結時,未踐行上述規定,此項程序瑕疵,是否使證言依第158-3之規定不得為證據,應視證人是否明白結文之意義進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斷。若已明瞭結文之用意且符合其他具結之規定,該證言應認已合法具結而具有證據能力。
3.如題,法院要求不識字的甲閱讀該結文內容,在無人朗讀結文與其知曉的情況下,甲自無法確認、明白結文之意義為何。因此,法院踐行之程序不合法,該具結不生效力。
(二).甲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依第158-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