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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111565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丙因涉嫌行賄公務員而受刑事偵查。證人甲為丙之配偶。檢察官在訊問 甲時,疏忽未告知其可拒絕證言。雖然甲目睹行賄過程,但對於檢察官 之訊問,仍為虛偽證言。另外,檢察官在訊問證人乙時,問道: 「丙是否 跟你提過行賄計畫?」乙身為丙的親信兼好友,為了幫丙脫罪,向檢察 官虛偽證稱: 「我跟丙早已多年沒有往來。」甲、乙均在供述後踐行具結 程序。試問甲、乙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甲虛偽陳述不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一)構成要件
1.偽證罪係指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事項,供前供後ˇ具結,而虛偽陳述惟其構成要件。
2.甲具有拒絕證言權
(1)甲係丙的配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惟具有拒絕證言權之人。
(2)檢察官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踐行告知義務,告知甲得拒絕證言。
3.有拒絕證言權檢方卻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仍要求其其具結,其具結不生效力
4.具結既然沒有產生效力,自然不可以處以偽證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本題甲、乙皆未經合法具結程序,不成立刑法第168調偽證罪:
 
1.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成立,構成要件大致可為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中或檢察官偵查中,經合法具結後為虛偽陳述,是以本罪以合法具結為前提。
2.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與被告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基於人倫常理之考量具有拒絕證言權,檢察官或法官亦應依照同法第185條告知此權利。本案甲為丙配偶,然檢察官竟未告知甲得拒絕證言,自難認甲已經合法具結,縱使甲有虛偽陳述之故意,於仍難該當客觀之構成要件。
3.除上述理由外,檢察官對甲、乙之訊問還有一違法處,即具結依刑事訴訟法188條規定應於訊問前行之,除有確認是否能具結有疑義者,即是否有186條不得具結情形,始得於訊問後具結,實務亦對供後具結原則採否定態度。於此,本案並未提及檢察官確認甲乙是否有不得具結情形,卻於供後始行具結程序,故亦難認該具結為合法具結,直觀而言甲、乙於供述時並無簽結文,無違反結文所述,應不生成立偽證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