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查組及勘察組之任務、注意事項及兩組人員所取得之資料應如何處理與整合,以下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茲分述如下:
(一) 調查組之任務及注意事項
1. 調查組由刑警大隊大隊長、偵查隊隊長或資深之偵查人員擔任組長,率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及鄰近地區之調查、訪問、觀察、搜查,並作記錄,以蒐集刑案相關情資。具體任務如下:
(1) 訪問被害人、報案人、發現人或其他關係人,瞭解案發時及案發前後,有無發現任何可疑之人、事、物等,俾發掘可能之線索。
(2) 對於現場附近之環境、交通狀況及案發當時之天候、風向、氣溫、照明等進行必要之觀察,並注意週期性出現之人、事、物查訪。
(3) 如案情需要,得於現場相關處所搜尋附近監視影像及其他可能遺留之各種跡證。
(4) 其他現場調查相關任務。
2. 應注意事項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54點,犯罪嫌疑人可能仍留於現場或混跡於圍觀群眾之中,初抵現場之人員,應縝密巡視觀察,俾利發現犯罪嫌疑人,並即時追捕。
(二) 勘察組之任務及注意事項
1. 勘察組由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股長或資深之鑑識人員擔任組長,率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勘察。具體任務如下:
(1) 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勘察採證,作為犯罪偵查及法庭審判之證據。
(2) 採集各類跡證,依其特性分別記錄、包裝、封緘,審慎處理,避免污染,送請相關單位鑑定。
(3) 研判犯罪嫌疑人之入出口、方法及關聯性。
(4) 其他現場勘察相關任務。
2. 應注意事項
(1) 勘察人員發現重要跡證時,應迅速報告勘察組長。
(2) 採取跡證前宜先了解跡證之種類、形狀、型態及其與案情之關係。
(3) 重要跡證在採取或製模前宜先照相。
(4) 採取跡證應使用適當工具,避免沾染其他物質,干擾原有跡證。
(5) 採取跡證宜顧及鑑定之需要量,需全部採取者,全部採取,無法採取足夠數量時,應予註明。
(6) 採取時同時採取鑑定需要比對樣品。
(7) 無法採取之跡證,將原物妥善包裝,送請鑑定。
(三) 處理與整合
實施現場勘察後,應製作刑案現場勘察報告,並視案情檢附搜索票或鑑定許可書影本、搜索同意書或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刑案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等相關資料,並與調查組所蒐集之資料整合後研判事件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