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歧幫騙親說反復殊
(一)被禁止的人事措施,即具人事權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1.利用職權從事政治活動,並要求屬員配合,拒不配合者予以報復。
2.歧視任何公務員或申請公職者。
3.幫助或阻撓人申請服公職,因而影響他人退出競爭角逐機會。
4.欺騙或阻止人爭取任職聯邦政府之權利。
5.於工作機構內任命僱用、提拔自己親屬。
6.為正被考選或要求調動之人請託關說,如僅說明工作表現、能力、態度、忠誠等一般資格分析者,不在此限。
7.藉作為或不作為之人事行動,對行政申訴、拒絕從事政治活動,或合法揭露違反法規、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權或公共安全衛生之職員之報復行為。
8.給予公職申請人或在職公務人員超過合法授權之任何特殊優惠待遇。
9.除上述各種情形外,對其他人事行動,作為或不作為,致違反直接與功績制原則有關之法規。
(二)人事機關體制改變
1978年文官改革法廢除聯邦文官委員會,另設三人事機構,其中「聯邦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並下設特別檢查官室,用以強化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分述如下:
1.聯邦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委員三人組成,掌理聯邦人事制度之監督與公務員權益保障,為準司法性質機構,負責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人事處分所提訴願,審理特別檢查官室所提懲處案件。
2.特別檢查官室:本室初期,因人員、權限不足致成效不彰,遂於1989年依「弊端揭發者保護法」自聯邦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分離為獨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