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以附條件買賣或租賃方式取得之航空器從事營運,除依規定檢附文件申請,亦須留意此種方式取得之航空器,有機齡之限制。說明如下:
(一)申請辦理
依據本規則第1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或以航空器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者,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民用航空器,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1.航空器規範。
2.使用計畫。
3.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
4.財務計畫(包括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5.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二)機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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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附條件買賣 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 |
客機 |
貨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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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齡限制 |
不得超過6年 |
超過十四年者,應另 檢送「適航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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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 |
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3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客機不得超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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