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之警察職權措施(如佈線、跟監、查訪治安人口等),係基 於防止危害、預防犯罪的行政目的,抑或可作為調查刑案、偵查犯罪之手段?該法 屬性是行政法,或是刑事訴訟法之補充立法?依據該法取得之資料,是否具備刑事 法上證據能力?請附具理由析論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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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提供預防危害與犯罪的法律,因此,不能以本法為犯罪偵查之手段。
(二)警職法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之推波助瀾下完成立法並公布,對於警察執行職務時之相關規範,屬行政法性質。
(三)依法取得之證據具刑事法上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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