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政府為辦理地方自治事項,需有一定的財源收入,因此為提供居民之服務,得依法收取費用,又可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茲說明如下 (一)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 1.行政規費:各機關學校為辦理特定對象之權益事項,得收取費用 (1)檢查.檢驗,化驗,測試,測量,認可許可者 (2)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 (3)身分證,證照,護照,門牌等 (4)考試,測驗等 (5)為公益的特定活動之管制例:遊行 (6)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事項 2.使用規費: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下列事項得收取之規費 (1)公有道路,設施,例高速公路收費 (2)標誌,謄本,影本 (3)資料的抄錄,傳輸,檔案閱覧 (4)其他依法律規定的事項 (二)地方政府課徵原則 1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原則,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至該民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1)行政規費:依直接材料,人土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 (2)使用規費:依興建.營運,管理及其他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2.規費之收費基準應考量下例性,定期檢討 (1)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 (2)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3)其他影響因素 而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檢討一次 綜上,為有效使用公共資料維護人民的權益,得依使用者付費之原理,較為公平,而規費之增減,視整體經濟變動,成本考量做全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