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院會以無記名投票 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試申論為何有關同意權之行使, 要規定「無記名投票」;又為何是「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而非其他比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