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各類】194條,顯著滅火場所:
公共危險物一般處理、製造場所符合下列之一,為顯著困難:
1.樓地板>1000平方公尺。 50*40 = 2000 > 1000 ----符合
2.管制量>100倍+但書。 特殊易燃物管制量50L,6000/50 = 120 ----符合
3.設備高度>6m+但書。
4.除一般處理、製造有他用+但書。
故應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檢討設備。
二、依【各類】201條,顯著困難之一般處理、製造場所設以下設備:
1.第1或2或3種,火災有濃煙之虞,不得設1或3種移動式。
2.除但書場所,應設置4及5種滅火設備。
三、依【各類】199條,核算滅火效能值
1.危物製造、處理場所,外牆防火構造每100平方公尺1效能值;非防火50。
3.製造儲存處理連帶使用附屬設施,水平最大面積準用前2項防火、非防火構造和算滅火效能值。
4.管制量每10倍1滅火效能值。
面積效能值:(40*50+300)/100 = 23
管制量效能值:120 / 10 = 12
總效能值需23 + 12 = 35
35/5(滅火效能值) = 7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