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下稱中立法) 之規範對象
依據中立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甲為同學公開站台、 助講有違中立法之規定
1. 依據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是以,公務人員雖有參與政治、表達意見之權利,但因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時間更迭而改變,無論何時參與政治活動都應受本法之限制,故甲之看法有誤。
2. 經查,本件甲之同事與甲並無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故甲身為中立法所規範之對象,為同學公開站台、 助講有違中立法之規定;而甲與姊夫為二親等以內姻親關係,在不涉及有關甲職務事項之範圍內,於下班時間為姊夫公開站台、助講並無違反中立法之規定,故同事所言「那是沒人舉報他」並非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