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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28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公務員甲熱衷政治,每天準時收看政論節目,評論政治。公職人員選 舉即將到來,甲的同學登記為候選人,甲非常高興,要為其公開站台、 助講,甲認為只要不是上班時間公開站台、助講即可,下班後他是自由的國民,更何況上次公職人員選舉,他就是於下班時間替他姊夫公開站台、助講,長官們沒有任何意見。但同事告訴他,那是沒人舉報他,這 次要是公開替同學站台、助講,一定會有麻煩,因為他現在是主管了, 而非一般公務員,屆時他就慘了。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究竟甲的看法有所依據,或是同事的看法才符合法律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一)、甲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下稱中立法) 之規範對象
依據中立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甲為同學公開站台、 助講有違中立法之規定
1. 依據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是以,公務人員雖有參與政治、表達意見之權利,但因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時間更迭而改變,無論何時參與政治活動都應受本法之限制,故甲之看法有誤。
2. 經查,本件甲之同事與甲並無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故甲身為中立法所規範之對象,為同學公開站台、 助講有違中立法之規定;而甲與姊夫為二親等以內姻親關係,在不涉及有關甲職務事項之範圍內,於下班時間為姊夫公開站台、助講並無違反中立法之規定,故同事所言「那是沒人舉報他」並非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