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登記辦理方式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登記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遺產執行人時,應於半閉一署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前項情形,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能應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時,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土登123)
(二)乙應會同丙辦理遺贈登記
依土登123規定,乙應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會同丙申請遺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