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利用其所掌握之人頭戶,連續一段期間高價買入某上市 A 公司資產股,以拉抬
股價。A 股價因此從每股 20 元上漲至 45 元。試問在法院審理甲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
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罪責時,甲以 A 公司股票數年前曾出現每股最高價格
200 元,且如考慮 A 公司所持土地之公平價值,則 A 股每股價值應約為 60 元,而甲
之買進價格均遠低於 60 元,故難謂甲有連續高價買入之情事,作為抗辯。試問此一
抗辯是否可以成立?又,司法實務曾如何認定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
謂之「以高價買入」?(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