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甲 25 歲,以販賣大麻菸及名牌二手包為生。18 歲未婚女大學生某乙一時好奇,向 甲詢問一盒大麻菸及一只二手名牌包的價格。甲表示:若乙有興趣,願以該盒 1 萬 元大麻菸及該只 10 萬元的二手名牌包合併出售給乙,只收乙新臺幣 10 萬元。乙在 未徵詢父母允許的情形下,表示願意購買並馬上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甲隨 即將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請問甲乙之間共成立多少個債權行為及 物權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如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依題所示,甲男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行為當下亦有識別能力,對行為負有責任能力;乙女尚未成年且尚未成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然在行為當下有識別能力,對行為負有責任能力。
(一)甲與乙間成立一個債權行為
1.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次按民法第 345 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按題意,甲表示願將價值新台幣1萬元之大麻菸及價值新台幣10萬元之包包,以新台幣10萬元之價格出售給乙,此為要約;隨後乙同意此一出價並交付現金10萬元給甲,此為承諾;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達成合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3.結論:買賣內容雖為兩個物件,但僅成立一個債權行為。
(二)乙與甲間成立一個物權行為
1.按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此為動產物權之現實交付。
2.乙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作為購物價金,針對該筆價金成立物權讓與之行為。
(三)甲與乙間成立兩個物權行為
甲雖將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然大麻菸未因此與二手名牌包有所混合或是附合,本質上仍屬兩標的物,是故此一交付成立兩個物權行為。
(四)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按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某甲與某乙之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如前所述,因某乙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購置名牌包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所必需者,因此某乙與某甲鎖訂立之買賣契約,須經某乙之法定代理人允許後始生效力。
(五)乙交付甲現金10萬元之行為效力未定
乙交付現金 10 萬元價金之行為為物權契約行為,依民法第 77、79 條規定,應得乙之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六)甲交付大麻菸及二手名牌包之行為有效
甲交付兩件買賣標的物予乙之物權契約行為,對乙而言為純獲利益之行為,依民法77條但書屬有效行為。
(a)買賣契約:
a先討論到底甲、乙之間作成幾個法律行為,買賣契約部分不會因為標的物之個殊有所變動,所以應該認為甲、乙之間就大麻菸及二手名牌包,就是成立一個買賣契約。
(b)物權行為:
a物權行為部分則會因為變動權利的個數,適用標的物特定原則的結果,而有數個物權行為之分;所以本題當中的甲,將大麻菸及二手名牌包交付給乙,雖是一同交付,但解釋上因為他變動兩個動產物權,所以應該認為這裡有兩個動產物權行為。
b再來,乙也將現金10萬元交付給甲,使甲取得現金10萬元的所有權,所以這是第三個物權行為。
(c)故解釋上應該認為有4個法律行為,a一個買賣契約、b一個移轉大麻菸所有權的物權行為、c一個移轉二手名牌包所有權的物權行為、d移轉10萬元價金的物權行為。
c.第(2)小題:這些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
(a)甲、乙之間的法律行為總共有兩個瑕疵:
a瑕疵一,乙是未婚18歲,依照現行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如果沒有其他瑕疵,乙所為的契約行為都是效力未定,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情況下。
b瑕疵二,重要的瑕疵。甲出售大麻菸予乙,大麻菸是毒品,關於毒品的交易行為,一定違反民法§71規定的禁止規定。所以這部分的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更有可能是直接無效。
(b)可以透過兩個瑕疵,各別的來判斷法律行為:
a甲移轉大麻菸予乙的物權行為,這是直接無效,因為違反民法§71規定的禁止規定。但甲將二手名牌包移轉給乙,還有乙將10萬元價金移轉給甲的物權行為,這部分沒有違反民法§71規定的禁止規定;所以最多只有效力未定的問題。因為這種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仍然是一種物權的契約,還是需要雙方的讓與合議。
b本題最不好解決的是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因為這買賣契約當然有乙欠缺行為能力的瑕疵,但是就販賣大麻菸的部分,則有違反民法§71規定的禁止規定之問題。所以這買賣契約,到底是無效?還是效力未定?答案就是要用民法§111規定解釋。
i.就販賣大麻菸部分的買賣契約,當然是直接無效。但是根據民法§111規定,會不會連同導致販賣二手名牌包的部分,也一併無效?這時就要看乙當初購買的意願。
ii.一般來說,大麻菸與名牌包兩者之間,應該是沒有關聯性;換言之,乙本來是可以各自購買,只是甲同時出價比較便宜,所以乙才一併的購買。以此情形而言,建議買賣契約還是可以適用民法§111但書規定;認為買賣契約關於大麻菸部分,固然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71規定為無效。但是關於二手名牌包的買賣契約部分,則可以根據民法§111但書規定,認為這部分例外有效。而10萬元價金部分,則是按照比例去做切割。